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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信用担保协会章程
来源:合肥信用担保协会 发布时间:7-19 11:30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合肥信用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Hefei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英文简称HFCG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住所在合肥辖区的信用担保机构发起组建的、社会相关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相互尊重守信,实行平等合作,反映担保业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实现合肥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合肥市长江西路252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开发、收集会员所需的信息资源,及时掌握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

(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考察活动,学习交流国内外先进经验;

(三)组织不同专题的业务培训,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素质和资格;

(四)为会员提供资信评定、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的推介服务;

(五)制定担保业务运作规范的自律标准,引导同业公平有序竞争、健康持续发展;

(六)联合有关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提供信用升级服务;

(七)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会员委托开展有关服务工作;

(八)发挥协调服务作用,协调担保机构与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企业的合作关系;

(九)开展担保、再担保合作方案设计、企业融资咨询等工作,提供会员合作服务;

(十)开展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申请入会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在所在区域或行业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业绩,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热心信用担保事业,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5、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认缴入会费用;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七)有权向本会查询经费和业务的有关情况;

(八)有权向本会咨询担保及其它业务,寻求商业合作机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担保会员自律规范;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向本会反映担保行业相关信息;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会员间的业务合作应坚持优惠收费的原则;

(六)向本会披露会员基本信息,提供有关资料,保守本会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如发生破产、兼并重组等丧失法人资格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更换和免去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更换和免去会长、副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一)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由单位会员推荐人选产生的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发生离职或职务变动的,自该会员出具函件予以说明或其本人出具书面辞呈时,在本会所任职务即自行免除。该会员可向本会另行推荐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委托副会长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 本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年度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0年6月18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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